ISOD桌球規則

一、分級
1.1

第一級─第五級:輪椅組

第一級:脊髓上頸部損或相當於下頸部損傷的其它運動機能殘障者,有關執拍手臂功能降低,坐姿平衡不良。如ISMGF的1A、ISOD的LTT.1及C3級。

第二級:脊髓下頸部損傷或相當於下頸部損傷的其它運動功能正常。如ISMGF的1B、ISOD LTT.1及C3級。

第三級:脊髓第八頸段第七胸段損傷者,坐姿平衡不良,無軀幹旋轉功能者或下頸部脊髓損傷但手臂功能良好者,執拍手功能降低。如LTT2、C4和ISMGF的1C級。

第四級:脊髓第八胸段至第二腰段完全損傷者,坐姿平衡和軀幹功能較好。如LTT2、C4級。

第五級:脊髓第二腰段至薦髓二段完全損傷者,具有矢狀面的平衡和軀幹活動,能控制骨盆的骨骼和肌肉,維持平衡及軀幹活。如LTT2、C4、C5、A1、A2、及A3級。

註:所有ISMGF不完全的脊髓損傷者(1C)、ISOD(LTT1)及(LTT2)和CP-ISRA的分級是依據其身體功能而作適當的分級。輪椅組競賽的最低障礙限制是可以乘坐日常用輪椅。運動員若要站立比賽,必須同意分級名冊中所確定的嚴重障礙程度。

1.2

第六級─第十級:站立組

第六級:上肢都有殘障的運動員

第七級:執拍手殘障的運動員

第八級:單腿或雙腿有嚴重殘障的運動員。

第九級:單腿或雙腿有殘障的運動員。

第十級:非執拍手殘障的運動員。

註:站立組最低障礙

二、輪椅比賽規則

殘障桌球比賽必須依據國際桌球協會(ITTF)訂定規則進行之,除外再依據下列的修訂和補充規則實行之。

2.1

發球規則

2.1.1單打發球根據ITTF3.6.5.1規則,發球隊員將球發出後,球按正常軌跡繼續前進,球在桌面彈起次數不限,但必須接球隊員一側球台端線離台,不可從兩邊線出台。若球未到達端線,停在接球隊員一方台上,或返回觸網,或回到發球隊員一方台面上,即使接球隊員已將球有效擊回,該球也視為未過對方端線而判為觸網球。

2.1.2雙打發球根據ITTF3.6.5..2規則,發球隊員發出的球允許從接球隊員一份的右半區的邊線離台。

21.3運動員因身體殘疾不能按規則要求發球時,可向裁判員提出申請,裁判員將作為特殊情況處理,(根據ITTF3.6.8規則)其結果應在國際分級卡上註明。

2.2

欄擊球(ITTF3.11.1.3規則)

在國際輪椅運動協會(ISMGF)的1級和2級比賽中,運動員可以攔擊,但參加公開級比賽時,則不允許攔擊。

2.3

雙打比賽規則(ITTF3.8.2.規則)

輪椅組的雙打比賽,發球隊員有效發球,接球隊員有效回球後,再接球一方的兩名隊員中任一人均可接球。比賽中,運動員的輪椅不能越過球台中線假設的延長線,違者判犯 規,並判對方得1分。

2.4

非執拍手觸桌規(ITTF3.11.1.8規則)

單、雙打比賽,擊球時不允許運動員的非執拍手以球台為支撐,否則判犯規。擊球後,運動員可利用身體觸 球台以恢復身體平衡,但不能使球台移動。

2.5

輪椅

2.5.1輪椅至少應有兩個大輪和一個小輪。

2.5.2兩個小輪固定時,其輪間距離應小於兩大輪間的距離。

2.5.3腳踏板可固定。比賽時,運動員的雙腳應放在腳踏板上,不允許運動員的腳和腳踏板上,不允許運動員的腳和腳踏板觸地,違者判犯規,並失1分。

2.5.4不能將膝關節以上部位繫在輪椅上(它有利於連動員維持身體平衡),為防止運動員的腳脫離脫踏板,膝關節以下部位可固宣在輪椅上,若因健康原因需要包紮和使用繃帶者,應用國際分級卡上註明。同時,也可作分級的參考。

2.6

比賽區(ITTF4.2.3.1規則)

輪椅組桌球比賽的場地適當縮小,但長度不得短於8公尺,寬不得少於7公尺,四周用深色檔板圍住。

2.7

抗議

抗議須通過裁判員進行,若裁判員不能解決,可向國際仲裁委員會申訴。抗議須交費,勝訴後如數退還。

2.8

其它事項

上述未包括到的判例,可經由國際組織的指導,而由裁判裁決,亦可作為未來比賽之參考規則。

三、站立比賽規則

殘障站立組的比賽規則,完全依照國際桌球總會運動規則進行之。

四、國際比賽規則

包括奧運比賽、世界性比賽、地區性比賽(如歐美、南太洋遠東比賽)皆適用此規則 。

4.1

國際比賽的申請

4.1.1屬於ISOD,CP-ISRA和ISMGF下的國家運動協會組織,應於賽前兩年前向國際運動協調的技術委員會提出者面申請。

4.1.2申請書要明確說明是否,按國際桌聯規則組織比賽,凡做不到的條款應詳細說明。

4.1.3申請書包含的細目如下:
(1)食宿地方─是否適宜殘障者。
(2)競賽場地方─障礙影響等。
(3)將使用器材的名稱。
(4)預定的比賽日期。
(5)報名費的標準。
(6)官員們的詳細情況。
(7)最大限度的參賽人數。

4.2

邀請書

根辦國根據比賽範圍(世界、歐洲、泛美和南太平洋遠東區)向所有交會費的成員國發正式邀請,邀請書須在賽前4個月寄出,邀請書應有以下內容:
(1)錦標賽日期:
(2)場地介紹:
(3)食宿介紹 :
(4)將使用器材的台稱:
(5)分級/醫務小組的組成:
(6)允許各隊最大限度參賽的人數:
(7)官員們的詳細情況,將任命的裁判員及其資格:
(8)報名費(包括陪同人員)
(9)所有級別比賽的報名表
(10)國際仲裁:
(11)閉幕日期:
(12)抽簽日期:

4.3

錦標賽項目

錦標賽設下列項目:

4.3.1第一級至第十級的男女團體賽,每個級別每個國家限報一隊,每個級別至少有4個隊參加才安排比賽。

4.3.2第一級至第十級的男、女單打,每個級別每個國家可報3人參賽,每個級別至少有4個人參加才安排比賽。如某級別不滿4人參賽,則這些人可參加殘障程度輕一級別的比賽,但第五級和第十級例外,他們不再進行比賽。

4.3.3輪椅組(第一至第五級)和站姿組(第六至第十級)男、女單打公開賽。

4.4

比賽編配

4.4.1團體賽最少有四隊參加才可安排比賽。
每個國家、每個項目限報一隊。

分組賽(每小組不少於3隊)。參賽隊多于4或5隊時進行分組賽小組按照2的倍數(如2*B4或最多8組)組成。分組賽設種子隊各隊位置抽簽決定。各小組的前2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第二階段比賽隊隊的位置仍由抽簽決定。先抽各組的優勝隊,再抽各組的第2名。第二階段的第一輪比賽要把第一階段分組賽中同一小組的兩個隊和各小組的優勝隊交叉開來,複賽中失利的兩個隊獲銅牌。第二階段比賽為淘汰賽。

比賽為考比倫杯制,共舉行4場單打和1場雙打。每個隊員參加2場單打(分別與對方的兩名隊員對賽)和1場雙打。雙打賽可由另外的隊員參加,但須在團體賽前聲明。允許組織混合級別隊參賽。凡混合級別隊,只能參加殘疾程度輕一級別比賽(如2和3級混合組隊,只能參加3級的比賽)。混合組隊時至少有一名隊員的傷殘級別與參賽級別相符,一人在同一比賽中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隊參賽。

團隊賽時,如某隊優勢明顯,即終止比賽。
某級別的參賽隊不足四個,這些隊可以參加殘障程度輕一級別的比賽。

註:如報名隊較多,可分16個小組比賽(最少有48個隊參賽)。各小組第一名參加第二階段的比賽。

4.4.2單打項目
(1)男、女單打賽,最少有4人參賽才安排比賽。
(2)每個國家、每個級別限報3人參賽。
(3)分組賽(每小組不少於3人)。參賽者多于45或人時進行分組賽,小組按照2的倍數(如2、4或最多8組)組成。分組賽設種子隊各隊位置抽簽決定。各小組的前2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
第二階段比賽各選手的位置仍由抽簽決定。先抽各組第一名,再抽各組第二名。第二階段的第一輪比賽,第一階段各小組的優勝手不應相遇,同小組的1、2名也不應相遇。複賽中失利的兩名隊員獲銅牌。如有48人參賽,可分成16個小組,各小組第一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第二階段比賽採用淘汰制。
(4)每名運動員參加與國際分級卡相符的殘障級別的比賽,只有在該級別參賽人數不夠時,允許其參露殘障程度輕一級項目的比賽。

4.4.3公開賽
公開賽設男、女輪椅和站姿組,各國參賽人數不限,比賽採用淘汰制,複賽中失利的兩名選手均獲銅牌。

4.5

種子選手(根據ITTF4.5.2規則進行)

4.5.1所有比都將使用最新國際分級排名表。

4.5.2單打比賽中,每個小組根據排名順序提名一位種子選手(而第一號種子排第1組,第2號種子排第2組,以此類推),到到參賽人數的最後一名為止。

4.5.3團體賽中,擁有排名表上第1號種子選手的隊(不論其伙伴是誰)將列為第1號種子隊,以此類推。種子選手的人數由參賽級人數而定。

4.5.4 公開級比賽,使用公開級國際排名表。各項目的種子選擇人數不得超過16個。

4.6

國際排名表

國際排名表每兩年修訂一次(奧運會和世界錦標賽後)。修訂照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地區性運動會(歐洲、泛美和南太洋遠東地區運動會)的成績排列名次,新表的有效期為兩年。

4.7

抽簽

凡經批准的國際比賽,其抽簽由組委會主持,但至少應有一名國際委員會成員出席。抽簽時至少距比賽兩星期。如某隊員雨重新分級,其抽簽可隨之變動。

4.8

分級卡

所有隊員應持有一張國際分級卡,其副本留在國際輪椅運動協會總部。如某運動員第一次參加國際比賽,由所在國為他(她)臨時分級。他(她)就參加該級別的比賽,但要註明他(她)不持有國際分級卡。其後該隊員將由一個國際小組在該次比賽中為他(她)分級,如果分結果與該員本國的分級不符,他(她)將按國際小組所定的級別參賽,而抽簽也隨之變他。該隊員也就有了註明他參賽級別的國際分級卡,從此,他(她)只能參加該級別的比賽,直至他(她)再次重新分級為止。

4.9

未來比賽事項:

在雙打項目中若有上述未列入之判例,可經由ITTF規則用冊的指導下,建立新的比賽規則及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