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WSF桌球規則

分級

第一級─第五級:輪椅組

第一級:屬於ISMGF之1A級和一些ISOD的LTT1、及C3級。

第二級:屬於ISMGF之1B級和一些ISOD的LTT1、及C3級。

第三級:ISMGF所判定的C8-C7脊髓完全損傷者,無法坐立平衡,軀幹不能旋轉者,但具有執拍的手功能者。如ISMGF中的LTT2、C4和1C級。

第四級:ISMGF所判定T8-L1脊髓完全損傷者,能平衡坐立軀幹亦能旋轉者,如ISMGF中的LTT2、C4級。

第五級:2-S2脊髓損傷者,能平衡和軀幹平面移動者,而且還可以控制骨盆肌肉和骨骼,以維持身體衡者。如LTT2、C4、C5、A1、A2、A3級。

註:所有ISMGF不完全的脊髓損傷者(如1),ISOD的LTT1及LTT2及CP-ISRA的分類是皆可依其身體功能而作適宜的分級。輪椅組競賽的最低限制是選手必須使用日常用的輪椅者。如果選手要以站立組參加比賽,選手必須同意體位分級所確定的嚴重障礙程度。

第六級至第十級:站立組

第六級:上肢都有殘障的運動員。

第七級:執拍手殘的運動員。

第八級:單腿或雙腿有嚴重殘障的運動員。

第九級:單腿或雙腿有殘障的運動員。

第十級:非執拍手殘障運動員。

計分標準
站立組最低障礙

輪椅比賽

本桌球比賽原則依照國際桌球協會(IT-TF)所規定的規則進行之,再依據下列的修訂和補充規則實行之。

1.0

發球規則

1.1

單打的發球規定同國際桌總(ITTF)規則3.6.5.1,但下列情況除外,發球者所發之球須能兆至接球方球桌端線(不管跳幾次),而不能從接球方兩邊邊線跳出。如果發球者所發之球沒有跳到接球方球桌端線,或是在落入接球方球桌後往發球方回丑即使接球方成功接此發球,裁判員仍可以判定發球不算,重新發球。

1.2

雙打的發球(根據ITTF3.6.5..2規則)同上述特別規定,但有一點不同的是發球者可以將球發至接球方右手邊而從球桌的右邊邊線彈出。

1.3

如昭選手因為身體的不便,而無法遵照發球的規定時,可以事先照會裁判唄,裁判員 可以依特例處理有效之發球規定(ITTF規定3.6.8)而此特例應記錄在選擇的國際分級卡上

2.0

攔擊球(ITTF3.11.1.3)

2.1

屬於第一級與第二級的選手,即使來球不會接觸桌面,也可以取來球而不全被判失一分。但是此項規定不能應用於第一、二級選手參加公開組,和其他級選擇比賽時的情況。

3.0

雙打比賽規則(ITTF3.8.2)

3.1

發球者須遵照上述1.2條文的規定發出一成功發球,接球者須成功回擊,然後雙方可以由任一回擊來球,但是同一邊的兩人其輪椅不得跨越球桌中心線的延長繳如果跨越,則裁判員可以判定跨越的一方失一分。

4.0

未持拍手碰觸桌子(ITTF3.11.1.8)

選擇在不移動球桌的情況下,可以在取球後,借助球桌使其姿勢平衡,但是在打球時,不能以球桌來做為未持拍手經常性的支持。

4.1

選擇在不移動球桌的情況下,可以在取球後以球桌使姿勢的平衡,但是在打球時不能以球桌來做為未持拍手經常性的技持。

5.0

輪椅

5.1

選擇所使用的輪椅必須至少有兩個大輪子和一個小輪子。

5.2

如果輪椅有兩個小輪子,則此兩小輪子間距離必須小於兩大輪間的距離。

5.3

輪椅可以裝設踏腳板,而選手的雙腳如果可能要放在踏腳板。雙腳或踏腳板在打球中不能碰觸地面,否則違規則失一分。

5.4

膝蓋以上的身體部位不能扶持在椅子上,因為如此可以增加平衡的維持。膝蓋以下可以使用貼紮來避免雙腳離開踏腳板。如果選手因為醫學的原因而要求貼紮或包紮或包裹,則必須記錄於分級卡上,而且做為訐估選手分級的參考。

6.0

比賽場地(ITTF4.2.3.1.規則)

6.1

輪椅組桌球比賽的場地可適當縮小,但長度不得短於8公尺,寬不得少於7公尺,四周用深色檔板圍住。

7.0

抗議

7.1

抗議須通過裁判員進行,若裁判員不能解決,可向國際仲裁委員會申訴。抗議須交費,勝訴後如數退還。

8.0

其它事項

8.1

上述未包括到的判例,可經由國際組織的指示,而由裁判作裁決,亦可作為未來比賽規則訂立之參考。

9.0

有關奧運賽,世界錦標賽和地區性賽(如歐洲、泛美區及南太平洋遠東區)之參賽規則

9.1

國際性參賽規則必遵照ITTF規則執行,但以下規定除外:

9.2

國際競賽的申請

(A)國家體育組織,應於賽前兩年前向ISOD、CP-ISRA和ISMGF等單位的協調委員技術會提出書面申請。

(B)申請書必須依照國際桌協(ITTF)規則辦理申請。至於無法辦到條例或設備亦應詳細敘述之。

(C)申請書包含細目:
(1)食宿、賽場是否有無障礙設施:
(2)將使用器材的名稱:
(3)預定的比賽日期:
(4)報名費的標準:
(5)官員們的詳細情況:
(6)最大限度的參賽人數:
(7)其它情況。

10.0

邀請書

10.1

舉辦國根據比賽範圍(世界、歐洲、泛美和南太平洋遠東區)向所有交會費竹成員國發正式邀請,邀請書須在賽前4個月寄出,邀請書應有以下內容:

(1)錦標賽日期:
(2)場地介紹:
(3)食宿介紹:
(4)將使用器材的台稱:
(5)分級/醫務小組的組成:
(6)允許各隊最大限度參賽的人數:
(7)官員們的詳細情況,將任命的裁判員及其資格:
(8)報名費(包括陪同人員)
(9)所有級別比賽的報名表:
(10)國際仲裁:
(11)閉幕日期:
(12)抽簽日期:

11.0

錦標賽項目

11.1

以下為鉑標賽項目規定:

(A)一至十級的男女團體賽,每個級別每個國家限報一隊,每個級別至少有四個隊參加才安排比賽。

(B)一至十級的男、女單打,每個級別每個國家可報三人參賽,每個級別至少有四個人參加擒安排比賽。如某級別不滿四人參賽,則這些人可參加傷殘程度輕一級別的比賽,但TT5和TT9級例外,他們不再進行比賽。

(C)輪椅組(一至五級)和站姿組(六至十級)男、女單打公開賽。

12.0

比賽編配

12.1

團體項目─分級至邀請四級

(A)每個國家每個項目限報一隊。

(B)分組賽(每小組不少於三隊)

(C)分組(每小組不少於三隊)。參賽隊多于四或五隊時進行分組賽,小組按照2的倍數(2、4或最多8組)組成。分組賽設種子隊,各隊位置抽簽決定。各小組的前2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第二階段賽各隊的位置仍由抽簽決定。先抽各組的優勝隊,再抽各組的第二名。第二階段的第一輪比賽要把第一階段分組賽中同一小組的兩個隊和各小組的優勝隊交叉開來,複賽中失利的兩個隊獲銅牌。第二階段比賽為淘汰賽。

(D)比賽為比倫杯制,共舉行四場單打和一場雙打。每個隊員參加二場單打(分別與對方的兩名隊員對賽)和一場雙打。雙打賽可由另外的隊員參加,但須在團體賽前聲明。

(E)允許組織混合級別隊參賽。凡混合級別隊,只能參加殘障程度輕一級別比賽,(如2和3級混合組隊,只能參加3級的比賽)。混合組隊至少有一名隊員的殘級別與參賽級別相符,一人在同一比賽中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隊參賽。

(F)團隊賽時,如某隊優勢明顯,即終止比賽。

(G)某級別的參賽隊不足四個,這些隊可以參加殘障程度輕一級別的比賽。

(H)如報名隊較多,可分十六個小組比賽(最少有四十八個隊參賽)。各小組第一名參加

12.2

第二階段的比賽。

單打項目一分級一最少邀請四人

(A)每個國家、每個級別限報3人參賽。

(B)分組賽(每小組不少於3人)。

(C)參賽者多于4或5時進行分組賽,小組按照2的倍數(如2、4或最多8組)組成。分組賽設種子選手,其他人的位置抽簽決定。各小組的前2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第二階段比賽各選手的位置仍由抽簽決定。先抽各組第一名,再抽各組第二名。第二階段的第一輪比賽,第一階段各小組的優勝手不應相遇,同小組的1、2名也不應相遇。複賽中失利的兩名隊員獲銅牌。如有48人參賽,可分成16個小組,各小組第一名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第二階段比賽採用淘汰制。

(D)每名運動員參加與國際分級卡相符的殘障級別的比賽,只有該級別參賽人數不夠時,允許其參加殘障程度輕一級項目的比賽。

(E)當項目混合賽中,每一個國家選手超過三位以上者,自然只有三位選手可以依照規則進行參賽。

12.3

公開賽

男和女─輪椅和站立組(4項)

(A)比賽採用淘汰制。

(B)各國參賽人數不限制。

(C)複賽中失制的兩名選手均獲銅牌。

13.0

種子隊

13.1

所有比都將使用最新國際分級排名表。

13.2

單打比賽中,每個小組根據排名順序提名二位種子選手(而第一號種子排第1組,第2號種子排第2組,以此類推),至到參賽人數的最後一名為止。比照ITTF4.5.2規則。

13.3

團體賽中,擁有排名表上第1號種子選手的隊(不論其伙伴是誰)將列為第1號種子隊,以此類推。總人數而定。

13.4

公開級比賽,使用公開級國際排名表。種子選手的人數由參賽總數而定。但各項目的種子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6個。

14.0

國際排名表

14.1

國際排名表每兩年修訂一次(奧運會和世界錦標賽後)修訂時將照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地區性運動會(歐洲、泛美和南太洋遠東地區運動會)的成績排列名次,新表的有效期為兩年。

15.0

抽簽

15.1

凡經批准的國際比賽,其由簽由組委會主持,但至少應有一名國際委員會成員出席。抽簽時至少距比賽兩星期。如某隊員需重新分級,其抽簽可隨之變動。